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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OWnews –
社會中心/綜合報導
綜藝天王吳宗憲因經營的公司周轉不靈,在2011年7月遭指控掏空上櫃「聯明科技行動公司」3000萬元,台北地方法院27日依違反《證交法》等罪嫌,判處吳宗憲1年6個月有期徒刑,緩刑3年,併科罰金300萬。
檢方追查上櫃「聯明科技行動公司」的現金流向,卻發現聯明科技行動公司前董事長許豐揚掏空公司6000萬元,還將這筆現金部分轉向吳宗憲開設的阿爾發光子科技公司,檢方調查後認為吳宗憲是「假交易、真借貸」,屬於違法行為。
吳宗憲因為此案在去年3月13日被依違反證交法起訴,檢方調查發現,吳宗憲在和聯明公司簽約拿到錢後,並未將其作為公用,反而挪用新台幣1250萬作為私人用途。
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此案,依違反《證交法》等罪嫌,判處吳宗憲1年6個月有期徒刑,緩刑3年,併科罰金300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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